环境保护部近日在京召开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围绕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两会”代表委员纷纷发言,阐述观点。本报今日特予以摘登,以飨读者。
在法律体系设计上要有所创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孟伟
我谈3条建议:
一、总体上赞同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思路、立法目的及保护优先的立法原则,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首先要体现保护优先,要进一步加快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首先应该把保护工作做好,我们这些年更多的是应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也是哪儿退化了就修复哪儿;但是边污染边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环境污染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遏制?应该讲局部有所改善,整体有所遏制,但实际上环境形势还是非常严峻的。让社会及群众越来越多地了解保护优先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事。因此,非常赞同“土壤环境保护法”及其保护优先的立法原则。国外经验表明,土壤环境保护、风险管控和土壤修复的投入比例为1:10:100。
要进一步加快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水和大气质量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操作性、实用性及科学性需进一步提高。质量标准一定要能体现保护优先。如果没有一个好的质量标准来约束,那就实现不了法律的目的。为推动土壤保护尽快进入立法计划,要尽快制定环境基准。土壤中重金属和有毒有机物为代表的重点污染物的质量基准,作为一个参考值能反映中国的实际情况,将有力地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二、赞同环境保护部积极推动土壤保护法立法工作,但是在“十二五”立法工作中要统筹考虑,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人大环资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6部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环境保护法已经明确是“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修订的法律。建议环境保护部配合全国人大,把环境保护法修订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期间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推动。因为这是根本法,或者叫基本法,不明确基本的指导思想,其他法即使制订出来也会有不完善的地方。建议在《土壤环境保护法》正式立法之前,环境保护部推动国务院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
三、专家组要在土壤保护立法的法律体系设计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加快立法进程。我国的法律特点是宏观原则宣示较充分,具体执行过程中则是各部门各自解读,各行其是,最后法律执行效率大大降低。而美国的法律可操作性非常强,法律文本非常详实。因此,建议这部法律能够借鉴国际上好的法律模式,有所创新,这将会大大提高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法律的有效性。
法规可操作性问题要多考虑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吴青
我谈3方面问题:
一是关于立法工作的推进问题。现在已经完成了法规草案,争取列入这一届人大的5年立法规划。如果能够往前推,这一届人大就有可能把这个立法完成。
二是对立法框架的几点想法。
关于法规的名称。《土壤环境保护法》的外延比《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外延要大,大有大的好处,但是可能也有大的弊端,比如可能会对法规的针对性有影响,这点需要各位专家考虑。
关于法规要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从大的框架来看,整个系统性还不是很够,不能明确要解决哪些重大问题,因此它的系统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可操作性的问题。在起草法规的时候,可操作性的问题要多考虑。因为这部法律出来以后,影响会很大,而且将来可能涉及到土壤污染侵权的诉讼也会特别多。这样一来,法律能不能成为一个依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需要多加考虑的一个问题。所以建议在法规的操作性方面多考虑。同时,法规在起草的时候,应同步完成相应的配套规章。
三是关于立法专家组。目前法规起草主要是两方面的专家学者,在理论和土壤方面做得很充分,建议增加实务方面的专家,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法律界,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联系与协调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西昌学院法学教授 王明雯
关于法律的名称问题。法规名称不是特别重要,重要的是得到更多人的赞同、支持,让它能够更顺利地颁布。
立法过程比较漫长,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还有一个过程。在法律出台之前的这段时间,如何加强土壤污染的监督和治理工作是大家都关注的问题。建议环境保护部在法律出台之前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的预防与治理工作,加大监督和惩治力度。同时,法律中涉及的土壤质量标准的修订等基础性工作要尽快着手进行。这对于推进立法的进程及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是非常必要的。
建议在土壤环境保护法规草案的起草与完善过程中,高度注意本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联系与协调。土壤是大气和水体的污染物受体,也可以是它们的供体。因此,土壤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必须同时与现行法律相衔接,否则不仅难以执行,执行起来也事倍功半。此外,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脉相承,目前与地下水相关的法律仍然空白,急需将地下水污染与土壤污染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并考虑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予以完善。
各部门监管责任应界定清楚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福建省委常委、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张玉珍
为配合《土壤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应对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的污染因子,建议环保等有关部门先行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相关标准的修订工作。
此外,在《土壤环境保护法》中,必须将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界定清楚,不能笼统地将土壤环境保护的相关监管责任归结到环保一个部门的身上。而是要根据农业、国土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相应地将土壤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分解出去。
农田土壤污染应成立法关注重点
全国政协委员、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 高吉喜
《土壤环境保护法》对我国土壤保护意义重大,已具备立法的可行性,同意尽快开展这项工作。
提高可操作性。建议在法条制定中参考日本等国的法律,细化罚则,明确相关责任主体违法成本,使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可从《土壤环境保护法》开始,创新立法思路,从注重宏观到注重细节,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明确立法目的和重点。建议以解决问题为目标,不求面面俱到,力求通过立法解决实际问题。从目前情况而言,应重点突出两个问题。一是控源。控源不能只针对土壤自身,而要针对企业的行为提出约束性的罚则,真正解决新增土壤污染问题;二是对受污染土壤的修复。需明确修复的责任主体、修复的技术与形式、修复的资金来源,以确保已污染土壤能得到有效修复。
明确土壤保护重点领域,处理好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要针对不同的土壤类型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就目前污染治理的紧迫性而言,应该特别关注农田土壤污染。从法律体系构成而言,农田、草原等类型土壤保护和监管已有相关法规,如农业法、草原法等,而关于商业、工业、居住用地土壤的保护尚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因此,需要从重要性和法律体系构成等多方面,考虑土壤环境保护法关注的重点领域。
立法的名称要与内容相一致。土壤存在的问题有污染问题、质量问题、存量或流失问题等。可选择的立法名称有《土壤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保护法》,对不同名称,必须要有相应、相符的内容。
加强监测为立法提供技术支撑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研究员 温香彩
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涵盖内容更广。从这点来看,《土壤环境保护法》名称优于《土壤污染防治法》。任何法律的制定颁布都是一个漫长过程,在起草过程中要有一定前瞻性,避免法律刚出台就不能满足环境保护需要。这部法律应不仅限于环保方面、农业方面,立足点要高。
在《土壤环境保护法》颁布前,建议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相关的业务性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地市和县级土壤环境监测和相关信息发布的数据支撑能力。这一基础能力建设也是为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提供技术支撑的有效保障,可进一步推进立法进程。
从各部门的职责方面考虑,针对如何根据土壤的质量来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可由农业部组织专家来完成。但是,如何界定土壤环境质量的好坏,修复技术的成效,相关制度、技术方法的支撑度等问题,需由环保部门牵头并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此外,在《土壤环境保护法》中,需明确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的部门和发布的频率。
应具有严格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政协农业委员会主任 杨玉成
《土壤环境保护法》总体框架不错,把耕地作为重点确实抓住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要害。在耕地土壤保护中,重金属污染的防控是工作重点,同时也要关注农药、化肥、污水、农膜、粪便以及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等给土壤带来的污染,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中有所反映。
《土壤环境保护法》关于责任主体,如政府、部门、企业、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应分别界定清楚。另外,在这部法律颁布后,需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保护耕地的意识,引导他们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中涉及农业生产的有关要求正确使用农业投入品,以强化法律的执行效果。
《土壤环境保护法》应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以确保执行效果。这部法律同时需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利于相关行为主体执行。较之水、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保护法》技术性更强一些。建议这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更多地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综合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确保此法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