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制办日前就《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公开征集立法意见。草案送审稿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的,应当承担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
草案送审稿从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预防、污染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与修复、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并明确提出,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搬迁。
草案送审稿规定,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类型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拟收回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草案送审稿明确,广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橡胶塑料制品、危险废物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的环境监管。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土壤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有权对污染土壤环境行为进行举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应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